人性化执法更有人情味
据市公安交警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新《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细化了罚款标准,限制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教育为主、责罚相当的立法原则。
具体而言,新《办法》凸显人性化执法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处罚条款上。纵观新《办法》后不难发现,很多处罚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全都大大降低,有的处罚罚款幅度甚至降了一半。但是,处罚标准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对交通违法的放任纵容。新《办法》在对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然采取了高压态势,且处罚较之过去可能会更加严厉。
同时,新《办法》也规定,对于一般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主要以教育和警告为主,和现在动辄罚款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也体现了立法的本意——“重教育、轻处罚”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让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真正从教育中受到启发,并自我约束自己的违法行为和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据悉,新《办法》还将今后每年1月22日定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日”。
闯红灯处罚标准降低
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目前闯红灯这种交通违法行为一般会罚款200元,并记分处罚。而按照新《办法》第6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根据《办法》第68条规定,被“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还包括: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等21种情形。
轻微交通违法警告居多
根据《办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处警告或50元以下微量罚款的还包括以下情形:强行拦车的;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在高速公路上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的;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路段鸣喇叭的;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行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的;违反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的等。
市公安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在“法律责任”这一章里,一共罗列了85项罚则,其中有76项涉及“处警告或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其实,警告也是一种重要的处罚形式,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通常情况下,民警一般采用口头警告。
罚款滞纳金不得“疯长”
罚款滞纳金也是很多车主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即将实施的新《办法》对罚款滞纳金也做了比较人性化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3%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的一倍。这也就意味着,逾期缴纳罚款最多只能是3倍,不能无限制“疯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和计算方法,如果驾驶员违法后忘记了缴纳罚款,即使起初是200元的罚款,拖到一年后交纳罚款时,罚款和滞纳金累计起来也会达到数千元。
轻微超速将免于罚款处罚
目前,超速已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交通违法现象,管理部门也非常头痛。长期以来,为了起到震慑作用,很多交管部门对于超速的处罚一般采取上限处罚。
相关人士介绍说,即将实施的新《办法》第72条规定,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按以下五种情形给予处罚:超过限定时速不足20%的,给予警告;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足70%的,处5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处2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新《办法》同时还规定,触犯以上五种情形中的后三种情形的,还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处罚。
据了解,目前对待超速处罚一般分为:超速在规定时速50%以下的和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两种情况,对待前一种情况一般可处20-200元罚款,对待后一种情况一般可处200-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相比较而言,新《办法》的处罚显得更加细致,并对20%以下的轻微超速将免于罚款处罚。
由于高速公路的超速危害要大于普通公路,所以对于高速公路上的超速的处罚标准较之普通公路的超速处罚标准也相应有所提高,这样更加灵活和便于操作,更加具有人性化,最大程度地减小了警察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维护了广大车主和司机的切身权益。
《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解读
2008-08-05 19:18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0
一部与机动车主、非机动车主以及行人利益攸关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日前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那么,这部新法规到底新在哪里呢?记者日前走访了市公安交警部门的有关人士,对这部新法规进行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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